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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是民法方法论构建的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实质就是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中面临价值内容遮蔽、价值共识缺失、价值论证简约以及运用价值径直裁判等困境,需要重新审视价值判断在中国民法方法论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缔造中国社会的私法秩序、凝聚中国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中国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准据,达成中国民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统一,实现价值判断在中国民法方法论中的体系归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价值导向功能、价值填补功能和价值冲突化解功能,经由相关的程序性机制和实体性论证过程,实现中国司法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达成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实现民法方法论的中国自主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刑法教义学的实践面向决定了知识层面的价值空间与本土特征,刑法自主知识体系与此天然契合。刑法教义学对既有规范的逻辑贯通有唤醒规范活力的现实之效,但是不能先验证明适用层面的绝对优位,不能遮蔽规范射程有限及其过度实质化的弊端。刑法教义学应融入到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之中,内生的实践性决定了既要确保个案认定的审慎性与妥当性,又要兼顾好规则互洽、治理参与和效果预期之间的关系。刑法教义的逻辑和方法立足于中国的法治实践,体现了个案适用观照教义分析、教义运用促进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双向增进,实现了方法与知识、规范与运用、公正与效益之间的互动调剂。审视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宏观架构和微观要素的积极对接,推动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迈进。
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构成,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支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系统治理、权力制约与监督、数字治理三大理论基础,结合上海数字法院、贵阳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等典型实践样本,系统剖析当前机制存在的权责界定模糊、数据壁垒未破、监督刚性不足等突出问题。应从健全协同机制、强化数字赋能、完善监督体系、夯实保障支撑、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机制创新六个维度构建优化路径,通过明确主体权责、统一数据标准、构建全流程监督、完善法治保障等举措,实现协同与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智能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基于金融恒等性理论,金融产品之间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重组创造出彼此相当。对赌协议并不能与价格调整机制混为一谈,不仅与真正意义上的估值调整模式具有异质性,而且与股权转让交易价格调整本身无关联性。中国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降低风险的对冲策略,正向对赌与反向对赌之间现金流改变的经济实质,使两者适用的税法规则截然不同。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是否构成课税要件事实有必要从法教义学角度按照税收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分析,归纳出明确的处理规则以定分止争。税收属性不同产生不同税务处理,对赌协议业绩调整税法处理构成两层阶梯式识别的顺位。对赌协议业绩补偿宁无税乎?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分税制要求,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均集中在中央,各地区不得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得违规先征后返、滥用税收核定、没有依据或未经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然而,各地区违规实施财政、税费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问题却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开票经济”现象,严重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纳税人根据基本课税要素确定的税收负担因符合规定条件或基于招商引资协议而得以减轻,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的任务艰巨,政策制定权应依法进行配置且对其行使予以规制。税收稽征中税务机关不得动辄以有利于纳税人为由恣意解释或变通适用税法规范,应明确文义解释优先适用且慎用核定征收方式。
在全球货币体系深度变革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双重推动下,数字人民币的产生不仅是技术创新的成果,更是国家主权与货币治理在新生态下的结构性重塑进程。国际货币新生态是数字人民币诞生的外部诱因,在美元霸权面临技术挑战的背景下,数字人民币作为我国国家主权的拓展,旨在防止货币发行权遭受技术碎片化的侵蚀。为此,需借助法定货币权力重塑法律秩序的基础设施,打破传统跨境结算的垄断局面,构建更为公平的国际货币新秩序。而技术标准与安全框架是数字人民币作为基础设施的内在机理,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场景化构成了安全框架的核心支撑。
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模式需从技术与法学的双重视角予以解析。形式主义的符号推理模式将事实与规范要素作为机械逻辑单元进行精密推理,但无法解决机器语言与其映射内涵开放性之矛盾。现实主义的概率推理模式以大模型的神经网络模拟人脑认知决策复杂性,可以理解概念间的微妙关联并作出直觉性预测,但其表演式的推理、对价值判断的统计学复制、真诚性与责任性的缺失意味着背离法治精神的风险。“神经—符号”混合推理架构整合两者优势以实现更聪明的计算,但由于缺乏共同体生活经验和感性体验,其输出结果仍非合乎正义的决断。应以“有效人类监督”为核心构建人机协同框架,通过可解释、可干预、激发批判性思维的交互界面,在赋能法律人的同时维护人类的价值判断主导权,推动法律人工智能的可信应用。
全球贸易治理正面临人工智能时代的范式挑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代表的预防性监管模式,与基于科学实证主义的WTO规则体系存在深刻冲突。AI的黑箱特性及训练过程监管要求挑战WTO核心原则。为应对挑战,WTO亟需内生性制度调适。解决方案应采取双重路径:一是在规则层面构建价值导向分类与NPR-PPMs合法性对等审查框架;二是在制度运行层面以程序正当弥补科学证据,并推动以“实质等同性”为核心的监管互认机制。该方案将审查重点从微观技术转向宏观治理实效,在兼顾成员监管自主权与维护多边贸易自由化间寻求平衡。
气候政治治理中形成的政策、原则及国家间协定达成的气候变化法律框架为气候诉讼提供基础法律依据;气候政治治理过程中成立的兼具政治和科学属性的IPCC组织发布的气候科学报告,为气候诉讼提供了主要的科学证据,这些都为气候诉讼发生、发展并参与气候治理提供了可能。然而气候诉讼与气候政治治理之间潜在的张力及其解决路径表明,气候政治治理无法为气候诉讼所代替,气候诉讼虽是气候政治治理不足的衍生手段,但气候诉讼产生之后,气候诉讼因其内生动力必将成长为独立的气候治理力量。这为气候政治治理、气候诉讼治理与私人治理之间的关系,走出一条“三位一体联动协同”的“第三条道路”提供可能。
气候侵权诉讼的核心在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在面对气候变化全球性、累积性和多因性等特点及气候变化法律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存在诸多固有的局限。国内学者与国外司法实践对于如何突破这些局限作出了很多有益尝试;但是气候变化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本身表明其是一个“法律评价”命题,涉及气候政策、气候法律及其法律保护目的和意图保护的范围等内容。因此气候变化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首先回归“气候法律”本身,在没有气候法律可供依据或依据不足时,按寻气候法律的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国际气候诉讼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对气候侵权案件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气候法律规范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相当比例原因理论在气候损害事件中的法律因果关系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单一的判断工具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时也难免顾此失彼,对气候归因科学、法律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及相当原因理论等进行分析整合有助于构建一个对气候侵权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整合性框架,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气候侵权诉讼中法律因果关系的分析判断,促进气候诉讼的发展。
在《民法典》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继承编与《信托法》在设立性质、生效规则、登记制度及权利结构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冲突,制约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展开。因此有必要以中国法体系为分析语境,通过提出遗嘱信托设立与成立相区分的“二元构造”,明确遗嘱信托作为单方死因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以财产权变动登记与信托属性公示并行的“双重登记”机制,以回应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公示与隔离需求;并从权利结构上阐明遗嘱信托受益权以债权为本质,同时兼具非债权性监控权的复合属性。籍此体系化解释与制度重构,推动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法框架下的可操作化与规范化发展,实现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协调衔接。
应收账款交易通过识别之变、权利构成之变、体系融贯之变与交易结构之变四个维度来实现担保功能化。应收账款交易性质的评价思维需要从交易形式转向经济目的,应收账款从债权意义转向信用资产的实质转变在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保理等复合性交易架构上的担保权益处于物债的中间形态,经公示具备优先受偿权,根据公示手段的不同对抗不同范围的第三人。功能主义担保观将应收账款交易架构中担保权设立与底层交易分别评价,以解决交易表象与交易实质之间的错位问题,实现交易结构的功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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