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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公权力运行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多维价值定位体现在推进监察全面覆盖、强化外部监督力量、紧盯“关键少数”,以及构建常态预防机制等方面。在长期实践中,派驻监督形成了直接领导体制、统一管理模式、全面派驻布局及聚焦主责主业等成功经验。同时,当前派驻监督也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制度设计与运行实践的偏差、人员配置与实际需求的矛盾、监督成效随层级递减的困境以及多元协同监督合力不足等问题逐渐凸显,制约着派驻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对此,亟需细化派驻监督规则、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创新派驻监督模式、健全内外衔接机制,从而破解派驻监督效能瓶颈。
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体系首先是党和国家通过《宪法》确立的宪法监督制度体系,由此逐步形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两套监督体系在体系构成、监督对象以及监督功能上皆具有同构性。虽然党内监督与宪法监督的对象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但党对党员的监督属于自我监督,而宪法监督体系中的各类监督则属于外部监督。然而这种外部监督本质上却是党自我革命的体现,《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亦是党领导人民实施的,《宪法》上的各类监督的实质属于党的自我革命的范畴。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仅能够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而且能够保障各类监督的正确政治方向以及保障它们都在宪法轨道上进行。
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我国渊源已久,近年来更呈爆发式增长。该制度彰显检察对特殊群体的权利救济功能,具有法理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当前应当以检察职能创新为视角,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中相关争议问题解决。以民事支持起诉为范例,转隶后检察机关应当更加重视聚焦公民权利保障实现检察职能创新。当前检察在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中仍存在不足,应当以理念更新、领域拓展、措施完善和以法律监督为重心推进法检协力等方式,进一步彰显检察权利保障作用,促进检察职能创新。
编纂行政基本法典,首先应制定行政法总则。行政法总则在行政基本法典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统一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则、建立基本制度的功能。围绕规范行政活动的逻辑主线,行政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利,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同时,应当处理好行政法总则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行政法总则与提升行政效能的关系,优化行政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增强行政基本法典的体系性,确保以“提取公因式”为基本内容的行政法总则与行政基本法典各分则的有机衔接。
行政基本法典中党的领导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内含党导优先和党导保留两项子原则,能够弥合行政法规范与实践之分野、为党的领导提供总体性、一般性行政法依据。行政基本法典中党的领导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是一项法律原则,反映保障公民权利的终极价值,应作为行政基本法典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具有内容根本性和效力高级性,属于行政基本法典基本原则中的根本原则。行政基本法典必须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其中,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监督与问责编应当原则性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并具体细化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应规定党如何实施领导。
借助“空间”隐喻,国际法将传统空间中的国际法规范映射入网络空间,实现了“国际法”向“网络空间国际法”的跃迁。网络“空间”隐喻虽然塑造了各国认知“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框架,并带来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教义扩张,但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背后的权力涌动,淡化了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差异并带来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结构不确定。鉴于此,需要在国际法层面回归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造法路径,并在守正包容的多边对话框架前提下,创新联合国框架下网络空间国际法的生成机制。就我们中国而言,则需要以“隐喻阐释-能力建设-多边造法”的三位一体策略予以应对,即在隐喻本体层面进行多维阐释,在能力层面增强网络空间能力,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造法。
中美俄欧的数据治理,既含共性又有个性。共性体现为WTO《电子商务协定》共识,个性源于世界多极化。中国倡导数据命运共同体,从东亚、到“泛亚”发挥着影响力;美国的数据治理从自由走向威慑、走向霸权,但日渐收缩形成“小院高墙”般的“区域孤立化”;俄罗斯立法数据主权,以“断网测试”反制美网霸权;欧盟高举隐私权“大旗”,注重“数据保护”。中国宜于深化“泛亚”数据法治合作,加固亚欧的数据联结,细化全球数字文明方案,推动形成有序、合规、“多元一体”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
在人工智能需求快速升级的背景下,数据爬取成为获取海量数据的关键途径,却也因涉及隐私保护、著作权和商业竞争等多元利益而引发高度争议。对此,美国侧重案例驱动的弹性调整,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利保护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中国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并辅以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为满足AI对多元化、高质量数据的需求,应采用“指导思想为纲、行为规范为本、创新模式为径”的综合治理思路。唯有在“开放与保护”之间找到动态且可持续的平衡,才能使数据爬取在AI时代成为健康、高效的数据引擎,为社会整体创新与公共利益提供更大助力。
目前我国在弹出广告的法律规制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具体包括:尚未建立针对弹出广告的系统和专门立法,缺乏明确的弹出广告准则,确定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存在困难,执法主体不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尚待完善。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弹出广告准则,并明确规定弹出广告合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即,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弹出广告窗口设立用户“永久性退出”选项,限定弹出广告出现的时长和频率,规定弹出广告的页面大小、移动速度以及区分度要求,明确弹出广告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制度、多部门协同监管体制以及法律责任制度。
人工智能法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话语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诚然,人工智能法法典化面临技术变动性与法典稳定性、技术不确定性与法典确定性的冲突以及整合现有法律规范困难等诸多挑战。对此,可秉持前瞻性和动态性的立法理念、灵活性与预见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多措并举整合现有法律规范等积极加以应对。推进人工智能法典编撰,宜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立法哲学理念,准确将其定位于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人工智能安全法、权利保障法,遵循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保障人工智能安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逻辑主线,同时采取“两步走”的立法步骤。
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基于生产要素中技术要素创新和数据要素的加入,基于颠覆性创新的核心特征,人工智能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数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智能劳动之下创新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三方面。生产关系的变革对法律的核心理念和制度提出了需求,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功能和架构应在回应变革的基础上展开。人工智能立法应以创新法为定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要素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创新三要素,围绕面向技术、面向数据要素、面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个维度,以激励为导向构建保障技术革命性突破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以供给为核心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财产以其价值属性为内在依据。由区块链的簿记性质所决定,比特币并非劳动产品,而是幸运矿工生成区块所耗费算力的所有权凭证,本身没有价值,亦不表征价值关系,不是任何形式的财产。然而,生息资本的资本拜物教性质使比特币成为虚拟资本,比特币作为有价证券成为财产。但是,簿记具有节约社会劳动的发展趋向,工作量证明算法却与之相悖,致使区块所耗费算力不执行资本职能,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充当必要的纯粹流通费用,其价值随着使用价值的无用损耗而绝对灭失。因此,作为有价证券,比特币没有真实价值基础,除了自身所有权,它既不代表现实资本的所有权,又不代表生息资本的剩余索取权,其财产属性内含纯粹欺诈逻辑。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亟需完善立法,明确否定比特币财产属性,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无真实价值基础的有价证券而予以禁止,同时区别对待和处置比特币的持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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